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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:解说教师工资

2008-10-17 17:11:20 来源:

本报教育专家顾问团专家 王晋堂

教师工资这点事儿,可是说了好几年。最近,媒体披露,本市拟投入2.8亿元用来解决教师和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差距。自今年年初就听见教师涨工资的“楼梯”响,现在总算到了“人下来”的时候,当然是好事。此事涉及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,也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。亲闻亲感,亲历亲为,作为此事前前后后的关注者,我觉得还有些话说。对事不对人;与读者一起,从科学发展观角度讨论一下,看看有没有什么可以引为借鉴和值得我们思考的。

连续三年在政协提提案

2004年7月1日起,公务员工资“规范”,引起教师工资“调整”的问题。2004年6月,北京市政协与市教委的一些成员开了一个座谈会。会上偶然谈到,北京市公务员“工资规范”,于2004年7月1日就要实施了。说实在的,此前教师与公务员之间工资并无太大距离,人们并没有关注过这个问题。这次一晒公务员涨钱的单子——一下子比教师蹿出一大截子去(有的将近1倍),参加会议的几位教师自然就提出,“公务员涨了钱,教师怎么办?”没有人答复,但是大家觉得“下一步”就会轮到教师的工资“调整”了。在座的教师固然这样想,其他人似乎也没有异议。与会的教委的公务员许多都是中小学教师出身,而且教委应该代表教师的利益——似乎这个问题只是个时间问题。

事情到了2005年初。教师工资半年没有动静,而且没有要有动静的意思。我就写了一个提案,“关于尽快落实‘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’的建议”。我的依据是1994年1月1日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的第6章第25条“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,并逐步提高”。依照常规,到了5月份,有关部门会来办理委员提案。但是有关部门的“回复”中全然不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相关条文,却扯出这样那样的“小”法来解释,这显然是谈不到一起的。在陈述了我的意见之后,对于提案的回复,我郑重地签上了“不满意”。

光阴荏苒,到了2006年,又到了两会期间。没人理教师工资这茬儿——这个问题没有丝毫进展。于是我旧话重提,重申我的意见,重提去年“教师工资”的提案。几乎是同样的命运,我再次在回复中写上“不满意”——这大概是一个委员表达自己意见的最高形式了。

然而事情在悄悄起变化。2006年9月8日在“北京市庆祝教师节暨优秀教师表彰大会”上,北京市委书记刘淇表示,优先发展教育必须落实教师的工资待遇,要使教师的工资水平随国民经济发展而稳步提高,北京教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公务员水平。同年10月25日,北京市教委主任刘利民在向北京市人大代表进行工作汇报中表示,北京市将规范中小学教师工资,规范后工资将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。同时指出,提高教师工资也是为了解决教师流动问题。

2007年,我在再次提交的提案上签的依旧是“不满意”,然而,事情却有了些微的转机。2007年两会,我再次写了“关于尽快落实‘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’的建议”的提案。这次,我的依据除了1994年1月1日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的第6章第25条外,还增加了2006年9月1日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重申的这一条文“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”(第4章第31条)。我的理解是两部大法的这一条文把教师工资与公务员的工资“捆绑”在一起,此调彼亦调,

编辑:任宝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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